家事律师谭芳:因抚养问题判决不予离婚,释放了司法善意和温度

时间:2023-06-07 18:47:47  来源:上海法治报

6月6日,微博话题“夫妻离婚均不愿养娃法院判不许离”一经出现即窜至热搜第一,足以看出大家对该话题的广泛关注。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案中的方某(化名)和于某(化名)在2016年5月经人介绍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就家庭琐事产生纠纷,遂决定离婚。此前,方某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但一审判决不予离婚,一年多后方某再次起诉离婚,认为自己没有抚养能力,要求法院判决女儿由男方抚养,最终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据了解,双方就离婚问题、财产分割问题上均没有争议。(此前报道:热搜第一!夫妻离婚不愿养娃被判不许离)

那么,法官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首先,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不仅涉及是否离婚,同时还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争议。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并非单纯处理是否离婚的问题,同时还应该对子女如何抚养的问题、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进行一并处理。司法实践中,即便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但在双方拒绝或相互推诿抚养孩子的前提下,法官如果简单判决准予夫妻离婚并把孩子强行判决给不愿意抚养的父母一方,不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子女抚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其次,父母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夫妻双方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但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民法典》第1084条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自然形成的血亲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夫妻双方均有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离婚中相互推诿甚至拒绝抚养孩子,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更是违反了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在离婚时无视孩子利益,推卸履行抚养义务,逃避家庭责任、社会责任,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行为,法院不应当进行鼓励和提倡。

我国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本案中,法院不予离婚的判决,表面看上去是为离婚自由提高了门槛,但其实恰恰体现了法院在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中所释放出来的善意和温度。本案的社会价值在于,不仅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实在个案中,更是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和进步。

从另外一种角度来看,因抚养问题判决不予离婚,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离婚冷静期”在司法判决中的一种践行。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应该慎重处理。如若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时,因双方同意离婚,而把未成年子女置于不利境地,这样的判决是及其不负责任的,也是不应该被提倡的。

而身为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绝不能因追求自由而拒绝抚养孩子,一味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需真正切身考虑子女的利益,保证“幼有所养”,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让父母的事情止于父母,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 | 谭芳(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

编辑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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